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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24 字号:[ ]


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201348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第十次会议通过)

 

首医教字〔20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我校民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和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凝心聚力,为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医科大学而努力。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请党委研究;学校教代会应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行政向教代会报告和通报相关工作的机制;建立并完善教代会秘书处,不断促进教代会日常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组织任期相同,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三分之一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与学校干部的考核、考察和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会议

第七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分为教代会换届大会和教代会日常年会两类。教代会会议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组织协调,教代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向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议题、经费预算等。经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二)提出大会规模、代表构成、名额分配、代表团划分、代表条件、选举办法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产生方案;

(三)选举产生大会代表,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五起草教代会工作报告;

(六)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大会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

(七)协调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八)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九)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常设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十一)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十二)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

(十三)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后,由校党委批转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议程。

预备会议会议由上届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常设主席团主席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六)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正式会议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二)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必要时,听取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四)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七)必要时,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必要时,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九)必要时,安排教代会代表作大会发言;

(十)选举下届常设主席团;通过下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一)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十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换届大会正式会议的领导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组织、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三)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学校主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日常年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议题、经费预算等。经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二起草工作报告和大会文件,并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三)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大会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

(四)协调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五)届中年会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七)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

(八)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后,由校党委批转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日常年会议程。

预备会议一般由常设主席团会议代行其职能,全体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教代会年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三)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正式会议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三)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四)听取教代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学校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届中年会时,听取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七)必要时,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必要时,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九)必要时,安排教代会代表作大会发言。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十五条  凡与学校签定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案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报党委审定;

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和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6-10%计算;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分配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在选举教代会代表方案中提出。

(一)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半数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二)教代会代表要包含学校各方面人员,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举出团(组)长。

(一)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一般不低于10%。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二)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三)按提案工作要求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次换届时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一)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报党委审定;

(二)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代表等;

(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校党政领导和有影响的教职工等。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可组建党的关系不在学校的临床医学院特邀代表团。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并由其所在代表团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一)教代会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到调入单位所在代表团;

(二)教代会代表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三)教代会代表离休、退休(含内退)、待聘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由其所在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六)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其所在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第二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并影响工作的,应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决定补选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应加强对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教代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培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议以及参观考察等形式,对教代会代表开展教代会相关知识、民主管理理论和方法、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形势教育等培训,努力提高教代会代表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按以下办法征集:

(一)教代会提案一般在换届时和届中各征集一次;

(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发至各代表团,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填写好的提案表由各代表团收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1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下同)完成提案办理前的调研。调研内容:

(一)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

(二)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现状、今后的工作安排;

(三)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调研后1个月内,完成提案立案的审查。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三条  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按以下办法办理,原则上立案审议后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学校办公室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直接批示或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三)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四)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解决方案进行审核;

(五)承办部门按解决方案进行落实。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教代会换届大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由大会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教代会年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常设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由常设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第四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教代会秘书处负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二条  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授权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代行其职权。常设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代会换届后的大会各项筹备工作,主持会议;

(二)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

(三)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四)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组织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评议、推荐或民主选举干部;

(五)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讨论、审议已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后续下属议案;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六)听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按以下办法组成和产生:

(一)常设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师和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15%左右;

(二)每次换届前,由本届常设主席团根据成员条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党委审查;

(三)常设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后,经教代会大会选举产生;

(四)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主席、副主席由常设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五)常设主席团部分组成人员实行职务任职制,凡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替补,并提交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七条  常设主席团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常设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

(三)需经常设主席团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知主席团成员;

(四)常设主席团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征求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工作;

(六)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教代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并催办;

(七)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每次会议都要形成纪要,并送达学校的各位领导。

 

第九章 教代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秘书处受教代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秘书长领导教代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秘书处职责:

    (一)列席教代会主席团、常设主席团相关工作会议,记录会议内容,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

(二)列席教代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起草会议报告和文件;协助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落实教代会或常设主席团的相关决定,督办相关事项;

(四)组织教代会工作范畴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五)联系各所属单位教代会工作;

(六)落实学校有关教代会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工作;

(七)联系上级教代会指导部门工作;

(八)负责教代会日常管理事务工作。

(九)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教代会秘书处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章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根据教代会职能的需要和我校具体情况,教代会下可设立若干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9—15人组成。其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副职。

第五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校党委审定;

(二)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五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大会或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五)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十一章  教代会的文书档案

第五十七条  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查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好;

(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四)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的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一)涉及本校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教代会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六)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七)教代会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资料;

(八)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九)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询问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十)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

(十一)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十二)教代会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三)与教代会有关的音像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五十九条  教代会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保障教职工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和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各二级单位原则上都应建立二级教(职)代会制度,并按照学校党委和教代会的要求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十三条  二级教(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一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二级教(职)代会的职权、教(职)代会代表、组织制度、工作机构等有关制度参照学校教代会工作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同时废止《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试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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