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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4 字号:[ ]


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13日首都医科大学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团体的活动,特制定《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接受首都医科大学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谐校园。
第四条 校工会对各类社团进行支持、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通过多方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社团财务必须专人管理并详细记录。 
第二章  社团(协会)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校内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成员必须是首都医科大学在册教职工或工会会员;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5、每年必须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 社团(协会)成立程序:
1、按规定填写《社团(协会)成立申请表》;
2、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3、校工会进行审核后作出答复;
4、正式开展活动。
第八条  章程内容
1、社团(协会)全称;
2、社团(协会)的宗旨;
3、社团(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社团(协会)的活动形式;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三章 社团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参加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条件
1. 本校在职教职工;
2.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 承认各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4. 履行各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各社团(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3、拥护社团(协会)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任务;
4、参加社团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活动能力;
3、能够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社团(协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社团(协会)管理
第十二条 校工会负责对教职工各社团(协会)成立与撤消的审核、批准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支持社团(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并对社团(协会)进行考核评优。
第十四条  教职工各社团(协会)应在每年3月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本年工作计划,校工会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教职工各社团(协会)年底上交本年工作总结,并接受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教职工各社团(协会)每年积极主持会员的纳新工作,使会员人数逐年增长。
第十七条 加强教职工各社团(协会)的经费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教职工各社团(协会)有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有权予以撤销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2、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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