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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规范化建设细则 (2014年1月 9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首医教字〔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校基层民主建设,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实施意见》,《首都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单位教职工人数分为二级教职工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两种形式。凡教职工人数在80 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 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因此以下均简称二级教代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学校二级单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学校教代会的指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部门)和教职工四者的利益关系,参与学院(部门)重要决策,监督学院(部门)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部门)各项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领导和支持,确保二级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二级教代会应定期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请党组织研究。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职)代会每届任期3-5年,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一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本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本单位党组织安排,参与本单位干部的考核、考察和评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学校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在本单位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学院(部门)发展研讨等活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会议主要分为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和二级教代会日常年会两类。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原则上3—5年召开一次(与本届教代会任期一致),大会重要职能之一是代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二级教代会日常年会每年必须召开的一次,是保证二级教代会职能发挥的规范性会议。 二级教代会会议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进行,学院(部门)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基层工会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提交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议题、经费预算等。经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二)提出下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和产生办法; (三)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四)起草工会工作报告(民主建设是必须的报告内容); (五)协调本单位行政起草需要向大会报告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必要时,可征集代表提案或教职工对单位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八)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 (九)基层工会主席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后,由本单位党组织下发召开二级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议程。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分为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两大部分,两部分会议可分不同日期先后召开,也可于同日分上下两部分召开。 预备会议由二级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80人以下单位)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基层工会主席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80人以上单位,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正式会议由二级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80人以下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本单位退休领导或老教授列席。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学院(部门)工作报告; (二)听取学院(部门)财务工作报告; (三)必要时,听取学院(部门)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四)审议通过上一届工会工作报告; (五)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必要时,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七)必要时,安排二级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作大会发言; (八)选举下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九)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日常年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基层工会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提交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议题、经费预算等。经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二)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和大会文件,并于会前印发给二级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80人以下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三)协调本单位行政起草需要向大会报告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 (四)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五)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 (六)基层工会主席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后,由本单位党组织下发召开二级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日常年会议程。 预备会议一般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代行其职能,全体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时由基层工会主席主持,二级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80人以下单位)参加。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教代会年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三)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正式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正式代表(80人以上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本单位退休领导或老教授列席。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学院(部门)年度工作报告; (二)听取学院(部门)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三)必要时,学院(部门)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四)听取本单位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必要时,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必要时,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七)必要时,安排教代会代表作大会发言。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定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案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审定。 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 教职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30%左右; 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 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 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 教职工在1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一)二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半数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学院(部门)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全体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以科(室)为选举单位分配名额分别选举等形式开展选举。 (一)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一般不低于10%。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二)选举结果须报基层工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院(部门)工作向学院(部门)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并由基层工会备案: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二)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基层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补选。 第二十一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并影响工作的,应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基层工会决定补选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的作用,应加强对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二级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由基层工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培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参观考察等形式,对二级教代会代表开展教代会相关知识、民主管理理论和方法、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形势教育等培训,努力提高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其形成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基层工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教职工或二级教代会代表讨论,征求意见; (三)基层工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由基层工会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未获二级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门)下属单位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基层工会主席在下次二级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院(部门)领导或承办部门向二级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或代表同意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基层工会在二级教代会建设中的地位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授权基层工会代行其职权。基层工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三十三条 在二级教代会建设中基层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换届及换届后的大会各项筹备工作,主持会议; (二)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 (三)听取学院(部门)关于本单位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院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四)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参与学院(部门)民主评议、推荐或民主选举干部; (五)根据二级教代会授权,对经二级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讨论、审议已经二级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后续下属议案;协商处理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第八章 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二级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查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好; (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四)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一)涉及本校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教代会代表登记表,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三)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四)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五)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六)基层工会协商处理教代会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七)教职工代表检查、询问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八)学院(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九)教代会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与教代会有关的音像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并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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